规章制度
能源工程系学生会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5-09-29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能源工程系学生会是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能源工程系全体本科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能源工程系学生会是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本院党委的领导并接受本院团委的直接指导,充分依靠院内各班级及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能源工程系学生会承认《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四条:能源工程系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能源工程系广大同学服务,为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而不断努力;最大程度地发挥联结本院同学与我院、我校的沟通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章学生干部成员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基本权利:

(一)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申请加入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和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学生干部有讨论学生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四)学生干部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学生会的帮助和保护。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第一条: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能源工程系学生会是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是能源工程系全体本科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学生会的活动。

(四)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五)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六)支持并积极参加学生会各种组织工作,认真完成学生会委托的任务。

(七)在院内外展现能源工程系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能源工程系和能源工程系学生会的荣誉。

第七条:学生会成员行使作为学生干部的权利受到学生会的协助,履行作为学生干部的义务受到学生会的监督。

第三章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八条:本会实行主席团主持下的主席分工负责制,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九条:主席团选拔:

(一)学生会各届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提名上报至学院党委、团委,经院党委,团委及主席团共同商议产生,每届学生会主席任期一年。

(二)其他副主席由上一届主席提名,上报院党委,团委,经批准后担任相应职务,协助主席的工作,担负主席委托的具体工作。

(三)部长(主任)和副部长(副主任)挂科在三到三门课程以上者,拒绝参与学生会主席团的竞选。

(四)部长(主任)和副部长(副主任)学科总绩点在2.5以下者,拒绝参与学生会主席团的竞选。

第十条:主席的主要职能:

(一)对外代表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能源工程系学生会,经学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报批院团委书记同意授权后,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提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主任)及副部长(副主任)的人选;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设置,任务和职责;

(五)主席有权在任职期间同团委老师商定后随时罢免不听指挥,所作所为影响学院及学院学生会集体利益的学生会成员。

(六)主持学生会主席团及下属职能部门日常工作;

(七)定期组织和主持学生会例会,按时参加院学生工作组例会;

(八)发掘并培养部门的后备干部,做好传承工作;

(九)配合协调各班常规工作;

(十)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十一)主席团授权的其他特殊职能。

第十一条:能源工程系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须指定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工作,并经院党委、团委、学工办通过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内因故辞去主席职务时,由学生会主席提名继任主席,上报能源工程系院党委、团委、学工办批准后可担任主席职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一)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重修仍然不合格者;

(二)任职期间受到处分;

(三)院党委、团委、学工办讨论后认为不称职;

(四)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索取、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五)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四条:部门设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各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部门的工作。部门干事从大一同学中选拔,人数若干。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通过上届部长提名,经主席团讨论后选出,并公示一周,在公示期内无反对意见方可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由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通过面试筛选决定,并报于主席团审批。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及年度具体工作内容经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商定后,由部长(主任)提出议案,报于主席团审批。

第十八条:副主席因故缺位的,学生会主席按流程重新提名人选;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因故缺位的,由学生会主席重新选拔任命。

第四章学生会干部的任免

第十九条:学生会干部选用基础标准: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

(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

(五)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权利;

(六)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

的工作;

(七)在院内外展现能源工程系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能源工程系和能源工程系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十条:学生会全体干部成员,凡有违犯以下任何一条规定者,一律罢黜职务,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任职期间学习绩点一旦降至2.5以下者,立即罢黜职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纪律或违反程序而成为学生干部的;

(三)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重修仍然不合格的;

(四)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五)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六)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

(七)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八)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九)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十)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作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

(十二)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

(十三)有其他情形,经院团委、学工办、主席团认定可以罢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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